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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判决执行难因账簿毁大股东拒查账分红持续被控告
从曾经的合作伙伴到今日的对簿公堂,这十几年来叶先生从未像现在这样感到伤心和愤怒。
叶先生是杭州人,拥有多项机械发明专利技术。2010年,叶先生(持股10%)与姜某日(持股50%)、繆某新(持股40%)合作,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江苏日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日新公司),主营印染机械、纺织机械等领域机械制造和销售。因为产品质量过硬,市场适销对路,2012年即开始正常盈利,公司业务风生水起,同年也进行了分红。
然而,好景不长,至2017年公司就停止了分红。远在杭州的叶先生由于基本不参与日新公司的管理事务,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一无所知,后来了解到大股东姜某日、缪某新在日新公司之外另开设了同类业务关联公司,叶先生随后向大股东提出查账要求,遭到拒绝。2023年交涉无果后,于2024年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其请求得到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就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突然被告知,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在一场突发火灾中烧毁了。
在这场诡异的火灾背后,是否隐藏着巨额利润的流向?是否隐藏着职务侵占的诸多证据?如何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并维护其权益?
叶先生希望法院的判决不要沦为“法律白条”,更希望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真相,以切实回应他为此提出的民事控告与刑事控告。
起诉书称,被告有盈利但7年没分红,且其大股东及实控人姜某日、繆某新另设立了2家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和竞业关系的企业,存在侵害公司商业机会、关联交易高买低卖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需要行使股东知情权才能知晓相关情况。
责令日新公司提供自2010年4月9日以来至本案执行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叶先生查阅、复制;前述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叶先生查阅。
2024年10月29日,针对日新公司的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11月6日,叶先生聘请了会计师一起去日新公司查阅账目,但繆某新等大股东也请了人盯着,只许看,连摘抄都不允许,更不允许复制。
11月18日,叶民通过线上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次日邮寄纸质版强制执行申请材料。
到12月27日,叶先生终于和执行法官约定1月6日查账,法官让他确定查账时间,叶先生和律师会计师表示,最少7个工作日,法官表示7日太长,能不能3、4天,沟通后,法官称和对方说说看。
直到2025年1月6日,叶先生和律师、会计师团队一起来到日新公司,执行法官却并没到场。出面接待的只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繆某新。
缪称,所有财务账册全部没有了——在搬迁时将全部账册装载于厢式货车,停放在车间内突然失火,会计账簿被全部烧毁了。
为证明该事实,繆某新拿出的证据,是该公司向派出所报警记录,而不是向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的火警调查记录。
缪某新拿出的财务报告称,日新公司2010年至2024年9月累计盈余(可分配利润,下同)为1.36余亿元,其中2010年至2016年末累计盈余为704.8803余万元。
众所周知,“累计盈余”是要包括“已分红或者应分红”金额的,而据叶先生已知信息,2012至2016五个年度该公司已经分红合计为3500万元,账目显示的可分配利润,只有实际利润的五分之一。
2025年1月10日,叶先生将《进一步调查财务资料烧毁事宜请求书》《进一步执行请求书》邮寄至执行法院。
在材料里,叶先生的代理律师陈述,被执行人所称财务资料毁于火灾不是合法的证据,因为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
仅有接处警记录、询问笔录,仅接处警记录(且该记录存在重大瑕疵)可体现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其他均为缪某新自述,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且无任何其他火灾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毁损相关证据;
火灾调查的单位应当是消防救援机构。并无法律授权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可以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但其出具的相关资料无法作为火灾事故证据使用。
《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叶先生在呈递执行法官的材料中陈述,本案明显有多种可执行、可替代执行的方式、途径,只是法院尚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既然被执行人日新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涉及银行流水的相关内容,且又有其他可替代方式的情况下,法院显然应当采用下列替代履行的方式执行:
银行流水的所有信息都会体现(并且是必须体现)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内的,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的方式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股东知情权,因为,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方式上来说都是没有超越生效判决的内容的,是属于法律允许且应当采取的替代方式。
作为关联单位的江苏通世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延南机械有限公司,都能调取对应的财务资料。
(三)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曾经为日新公司做过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料及工作底稿:
据申请人所知,被执行人曾多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且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的依据是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内容未超越生效判决,是属于法律允许且应当采取的替代方式。
(四)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制作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即使无法全部恢复,也可以部分恢复),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025年3月5日,在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说:“如相关材料确实烧毁了,请你公司在15日内将能够补出来的材料(尤其是与银行有关的材料)补出来,供叶先生查阅。”
叶先生说,只要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前述调查,日新公司及其大股东繆某新等人是否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巨额财产,是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将一目了然。
叶先生提交的控告材料称,迄今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日新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已经毁损,日新公司理应按生效判决的要求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叶先生及辅助人员查阅;
现因日新公司的拒绝,导致申请人叶先生无法实现股东知情权,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日新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即使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公司也负有重新制作、恢复的法定义务。
在前期的投诉控告中,叶先生一边要求恢复执行,要求追究日新公司大股东的拒执罪,还控告要求追究其故意毁损财务会计凭证罪。
北京律师认为,本案日新公司及大股东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其在法庭笔录公开拒绝已证实这一点;是否涉嫌毁坏会计凭证罪则还需要有关机构进一步介入调查。
分析指,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却得不到依法查处,这凸显现有法规在实践中对企业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明显不足;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司治理的复杂以及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拉拢个别官员,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还往往受到或明或暗的庇护。
